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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2)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对方提供的涉税信息予以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二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船舶车船税代征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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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3-6)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1-12-19)
·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1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2011-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2-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8-5-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7-12-31)
·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5-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7-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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