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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4)

销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交付家用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依照约定为消费者提供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修理者等。
产品质量问题,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无法正常使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规、标准、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无法安全使用家用汽车产品,包括出现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

第四十四条 按照本规定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再次销售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并明示该车是“三包换退车”以及更换、退货的原因。

“三包换退车”的三包责任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涉及的有关信息系统以及信息公开和管理、生产者信息备案、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管理等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家用汽车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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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 国务院(2012-10-22)
·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标准公告 / 财政部 商务部(2011-5-20)
·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 /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5-31)
·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商务部 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等(2009-11-26)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7-31)
·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宣部 国家发...(2009-7-13)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保监会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意见 /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等(2009-3-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8-8-29)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12-27)
·机动车登记规定 / 公安部(2012-9-12)
·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3-1-16)
·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20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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