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基本服务标准》《保险经纪机构基本服务标准》《保险公估机构基本服务标准》的通知(3)
(五)协助客户检查合同文本内容是否与投保单信息完全一致,确保保险单据和相关文件完整准确,并及时转交给客户。
六、保险经纪机构在保险期内服务应周到、全面
(一)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回访工作,提醒客户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标的增减、名称变更、占用性质改变、地址变动、风险状况变化、权利转让等情况的,应及时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告知义务。
(二)保险经纪机构发现上述情况发生的,应向客户提出相应的保险建议,取得客户确认后,协助客户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三)客户提出退保的,说明退保条款以及可能导致的损失和风险,并协助客户办理有关手续。
(四)客户提出更换保险公司的,说明相应的条款以及可能导致的损失,并做好退保与投保衔接事宜。
(五)提前提醒客户保险合同到期日,根据客户要求拟定续保方案;客户确认后,及时向保险公司发出续保申请,督促保险公司出具保单或批单,核对无误后送交客户。
(六)提醒客户及时续缴保费。
七、保险经纪机构协助客户索赔应迅速、尽责
(一)接到客户报案后,尽快通知保险公司或指导客户向保险公司报案。
(二)提醒、协助客户避免损失扩大。
(三)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为客户争取最有利赔付条件。
(四)与保险公司达成赔付意向后,全面完整告知客户保险公司承担的赔付责任及客户自负的损失金额,由客户书面确认。
(四)协助客户准备索赔材料、办理索赔手续。
(五)遇重大保险事故或出现理赔争议时,主动沟通协调,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协助客户解决索赔争议,争取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赔偿。
八、保险经纪机构处理投诉应及时、有效
(一)建立专门投诉渠道,设立投诉专用电话,并告知客户。
(二)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意向,及时、准确告知处理结果,妥善保存相关记录。
保险公估机构基本服务标准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基本服务标准。
保险公估机构提供保险公估服务的环节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委托建立保险公估服务关系,为委托方进行风险评估,对出险标的进行查勘、定责定损,处理保险消费者投诉等。
保险公估机构服务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做到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客观公正、勤勉尽责,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保守保险消费者隐私和商业秘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较强的执业能力。
一、保险公估机构接受委托建立保险公估服务关系应充分告知、披露
(一)主动说明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律定位和业务性质。
(二)主动向委托方提供客户告知书,告知本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告知是否与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说明报酬的收取方式和比例;如实客观介绍本机构经营历史、服务特色等内容。
(三)从业人员主动出示执业证书、身份证明。
(四)决定建立保险公估服务关系时,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二、保险公估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应专业、审慎
(一)收集信息、进行访谈,了解保险当事人或委托方基本情况和行业风险特点。
(二)运用专业技术分析、识别、估测、评价保险标的风险。
(三)向委托方详细说明风险评估结果,提出专业的风险管理意见。
(四)根据委托方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制作并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三、保险公估机构进行查勘应细致、及时
(一)接到报案后,指定查勘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到达的,及时与保险当事人沟通。
(二)从业人员到达现场后,主动出示执业证书、身份证明,告知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告知保险当事人可以自主聘请独立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查勘和定损;保险公估机构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还应告知该保险公司名称、联系方式。
(三)告知保险当事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包括真实全面介绍保险事故经过,完整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回访时客观真实反馈从业人员的服务情况等。
(四)提醒保险当事人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应保险当事人要求积极协助减少损失。
(五)全面细致提取证据,详细记录检验标的损坏范围和程度,认真向现场人员调查取证,并由保险当事人签字认可或经联合检验确定。
(六)告知保险当事人索赔流程,提醒保险当事人按时准备索赔资料。
(七)按照保险当事人要求,及时提交查勘结论,妥善归档、保存相关文件。
四、保险公估机构定责定损应尽责公正、充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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