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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基本服务标准》《保险经纪机构基本服务标准》《保险公估机构基本服务标准》的通知(6)

  (三)从业人员主动出示执业证书、身份证明。

  (四)决定建立保险公估服务关系时,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二、保险公估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应专业、审慎

  (一)收集信息、进行访谈,了解保险当事人或委托方基本情况和行业风险特点。

  (二)运用专业技术分析、识别、估测、评价保险标的风险。

  (三)向委托方详细说明风险评估结果,提出专业的风险管理意见。

  (四)根据委托方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制作并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三、保险公估机构进行查勘应细致、及时

  (一)接到报案后,指定查勘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到达的,及时与保险当事人沟通。

  (二)从业人员到达现场后,主动出示执业证书、身份证明,告知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告知保险当事人可以自主聘请独立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查勘和定损;保险公估机构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还应告知该保险公司名称、联系方式。

  (三)告知保险当事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包括真实全面介绍保险事故经过,完整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回访时客观真实反馈从业人员的服务情况等。

  (四)提醒保险当事人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应保险当事人要求积极协助减少损失。

  (五)全面细致提取证据,详细记录检验标的损坏范围和程度,认真向现场人员调查取证,并由保险当事人签字认可或经联合检验确定。

  (六)告知保险当事人索赔流程,提醒保险当事人按时准备索赔资料。

  (七)按照保险当事人要求,及时提交查勘结论,妥善归档、保存相关文件。

  四、保险公估机构定责定损应尽责公正、充分沟通

  (一)尊重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时间完成定责定损工作,向委托方提供公估报告。

  (二)及时、全面告知保险当事人定责依据及定损结果。

  (三)保险当事人接受定损结果的,应由保险当事人签字确认损失确认书。

  (四)保险当事人不接受定损结果的,应与保险当事人积极沟通,告知保险当事人其他处理渠道。

  五、保险公估机构处理投诉应及时、有效

  (一)建立专门投诉渠道,设立投诉专用电话,并告知保险消费者。

  (二)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意向,及时、准确告知处理结果,妥善保存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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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12-23)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9-25)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9-25)
·关于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10-11)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9-25)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4-27)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4-27)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9-29)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0-19)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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