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二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和中医专科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81)
6.1.2在国家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的框架内开展诊疗活动。 查阅相关资料。 未根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或开展的诊疗活动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或无医疗技术准入及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或评审周期发生群体性、组织性违规违纪事件或一级主责以上医疗事故,不得分。 2.5
★6.1.3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抽查5名专业技术人员资料进行现场核准。 未制定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相关规定,或发现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不得分;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资料不完整,扣1分。 2.5
6.2加强医院信息化建设,满足医院管理、临床医疗和服务需要。(7分) 6.2.1医院将信息化建设列入医院建设的总体目标,并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查阅评审前3年相关资料,抽查计划中2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未制定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不得分;措施未落实,每项扣0.5分。 1
6.2.2成立院长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有负责信息管理的专职机构,建立各部门间的组织协调机制,有与信息化建设配套的相关管理制度。 查阅相关资料。 未成立领导小组,扣0.3分;领导小组未定期召开信息化建设会议,扣0.3分;无信息管理专职机构或专人负责,扣0.3分;未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扣0.3分;未建立协调机制,扣0.3分。 2
6.2.3医院信息系统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有医院管理信息系统(HMIS)并逐步完善。 实地考查。
信息化建设不符合标准和规范,扣1分;无医院管理信息系统,扣1分;有医院管理信息系统,无逐步完善的计划和措施,扣0.5分。 2
6.2.4实施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实行信息系统操作权限分级管理,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患者隐私。加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未制定信息系统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扣0.3分;未实行权限分级管理,扣0.3分;无安全监管记录,扣0.3分;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措施未落实,扣0.3分;无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相关记录,扣0.3分。 2
6.3加强财务与价格管理,规范医院经济运行。(9分) 6.3.1建立规范的经济活动决策机制和程序,实行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查阅相关资料。 未建立决策机制和程序,不得分;未制定集体决策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扣1分。 3
6.3.2实行成本核算,降低运行成本。 查阅上年度相关资料。 未制定成本核算制度、实施方案和流程,不得分;未设置专(兼)职成本核算员,扣0.5分;未建立科室成本核算,扣0.5分。 2
6.3.3全面落实价格公示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完善医药收费复核制度。 查阅相关资料,并实地考查。 未建立价格公示制度,扣1分;价格公示未及时更新,扣0.5分;未建立医院内部医药价格监管规范,扣0.5分;无价格监管自查记录,扣0.5分;无收费投诉记录,扣0.5分。 2
6.3.4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药品、高值耗材集中采购制度和相关价格政策。 查阅上年度相关资料,抽查药品和高值耗材招标采购的审批资料。 未制定药品及高值耗材采购制度和流程,不得分;审批程序不规范,每种扣0.5分;无主管部门对招标采购进行全程管理,扣0.5分。 2
6.4成立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建立并完善医学装备管理制度。(9分) 6.4.1成立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制定人员岗位职责、工作制度和设备论证、采购、使用、保养、维修、更新资产处置制度与措施。 查阅相关资料,抽查2份评审周期内5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购置计划、论证和审批程序的相关资料;抽查2个重点科室重点设备的保养维修记录。 未成立医学装备管理部门,扣1分;未制定相关工作制度与岗位职责,扣0.5分;无管理部门会议记录,扣0.5分;抽查设备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每项扣0.5分。 3
6.4.2按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优先配置功能适用、技术适宜的医疗设备;建立大型设备使用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查阅相关资料,抽查2种大型设备(CT、X光机、超声诊断仪等)的设备档案、装备许可证和使用人员资质的相关资料。 未制定医学装备购置论证相关制度与决策程序,扣0.5分;未建立医学装备档案管理制度与完整的档案资料,扣0.5分;使用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扣0.3分。 1.5
6.4.3建立医院保障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的制度与规范,建立全院应急调配机制。 查阅相关资料。 未制定保障设备的管理制度与规范,不得分;主管部门未对医学装备实行统一的保障管理,扣0.5分;未建立全院应急调配机制,扣0.5分。 1.5
★6.4.4急救、生命支持系统仪器设备始终保持在待用状态。 实地考查。 急救、生命支持系统仪器设备未保持在待用状态,或无急救、生命支持类装备监管记录,不得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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