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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111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28号)等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12月31日


附件: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28号,以下简称《规划》)以及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关键技术突破、产业创新发展、重大应用示范以及区域集聚发展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安排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调动企业主体的积极性,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关键瓶颈制约,政府适当给予扶持和引导,营造良好环境,激发创新活力。

(二)集中资金,扶持重点。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明确的重大工程、重点发展方向,选择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集中资金,综合扶持,促进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和产业化,引导产业链协同创新和区域集聚发展,鼓励创新资源密集区域率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三)区别对象,创新方式。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及阶段性特征,针对不同对象、不同阶段、不同问题,创新体制机制和支持方式,并做好与其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协调配合,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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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12-7-9)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2-4-28)
·关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1-9-8)
·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8-17)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1-7-23)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 国务院(2010-10-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4-12-8)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2015-3-31)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1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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