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的通知(3)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指导监督检查制度,对本机关和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的行政指导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行政指导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行政指导是否超越法定职权范围;
(二)实施行政指导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与国家政策相抵触;
(三)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指导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实施人员在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指导激励机制,加强对行政指导的绩效考核评价。对典型的行政指导事例及时总结推广,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下(含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行政指导文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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