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民委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委发[2012]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各地方民族院校:
《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民委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2月17日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民委
2012年12月31日
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民族院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由民族院校建设,经国家民委审批并命名的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是组织自然科学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是体现科研实力、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的重要基础。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科技发展的方针,围绕国家关于民族地区的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实际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型人才,建设创新型团队,承担民族地区科普任务,更好地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目标是:营造科技创新氛围、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获取科技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五条 国家民委的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项目,须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六条 国家民委对重点实验室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是国家民委指导有关科技科研工作的部门,负责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审批重点实验室立项和调整;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第八条 民族院校是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负责成立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推荐申报和建设;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以及对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提出重点实验室重大调整意见,报国家民委审批;为重点实验室提供相应条件。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九条 立项建设标准: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紧紧围绕解决本领域内学科发展前沿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结合实际,确定研究方向和目标。研究工作处于国内本领域领先水平,具有较明显的优势和特色。
(二)研究队伍构成合理。在本领域内有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优秀研究团队;有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人员配备较完整的管理团队;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三)科研实验条件良好。具有相对固定的研究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条件(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部分纯基础学科除外)。
(四)依托单位重点支持。重点实验室所属学科是学校重点学科,符合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总体布局。有相对稳定的实验室运行经费,有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五)具备实际运行基础。重点实验室应是已运行2年以上的校级重点实验室。
符合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可根据有关要求填写《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由依托单位审核通过并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民委。
第十条 国家民委组织专家对提交的《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进行论证,通过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组织填写《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报国家民委批准立项。《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是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评估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凡通过国家民委批准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安排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必要的运行费用。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期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计划任务书组织实施。依托单位保证建设期限内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半年不在岗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调整,并报国家民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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