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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民委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4)

第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在建设期间须建立独立的重点研究基地网络开放平台,实现对外开放运行。

第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必须设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批准后,报国家民委备案。

第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依托单位向国家民委报送《国家民委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申请验收。

第十六条 国家民委根据验收申请书,对科研情况、办公条件、科研团队、经费使用情况及依托单位的支撑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确定是否同意对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国家民委组织专家组对重点研究基地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3-5人组成,包括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其中管理专家不超过2人。重点研究基地验收实行回避制度,依托单位人员与聘任的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委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十八条 验收专家组按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书,听取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重点研究基地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可持续发展、办公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以及学术委员会组成、开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第十九条 在确认落实解决验收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国家民委批准重点研究基地挂牌、正式开放运行。

第二十条 根据学科建设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研究基地运行状况,国家民委可以调整重点研究基地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

第二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因学科建设需要进行调整,由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由依托单位报国家民委审批。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采取教学和科研相结合,以科研带动和促进教学的项目制管理模式来运行。

第二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是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重点研究基地设置的开放研究课题。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研究基地主任要在会议上向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委员做研究基地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术委员均由依托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聘任,报国家民委备案。隶属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研究基地工作。

第二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根据研究方向和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需要,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社会科学研究人才,加大开放力度。

第二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积极组织参与社会开放环境下的课题竞争,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设立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基金,用于支持前沿课题、交叉课题、应急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利用重点研究基地资源、资金所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调研报告、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研究基地名称;研究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内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研究基地固定人员,凡涉及研究基地成果或工作的,在论文、专著和调研报告等发表时,均应署本重点研究基地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民委组织重点研究基地考核、评估和验收时,对无该重点研究基地署名的研究成果不予承认。

第二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必须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研究基地办公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要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营造良好的科研工作氛围。

第三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重视科普工作。每年须不定期向学生开放并组织研究人员到民族地区宣传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是学术机构,不允许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依托单位每年定期对重点研究基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国家民委备案。国家民委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研究基地的运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编制年度报告。依托单位于每年3月1日前将重点研究基地上一年度的《国家民委重点研究基地年度报告》统一报送国家民委。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国家民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重点研究基地每4年评估一次。

第三十五条 评估的重点、主要内容和办法。

(一)评估重点。以科研质量为导向,以服务社会为目标,重点考察学术水平和学术贡献、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学术队伍和整体运作。对基础研究类的成果侧重评价原创性和学术性,对应用研究类的成果侧重评价应用价值和社会效益。要注重评估研究基地的特色和优势,标志性的学术贡献和学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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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12-12-22)
·关于加强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 环境保护部(2012-12-11)
·科技部关于印发《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科学技术部(2012-6-5)
·关于组织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的通知 /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2011-3-29)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2008-12-26)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 科学技术部(2008-12-17)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08-11-25)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2008-8-29)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文化部办公厅(201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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