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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3)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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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7-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6-25)
·关于印发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样本的通知 / 建设部(2007-12-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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