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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8号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已经2013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

2013年1月24日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2012-12-2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规定(试行)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2012-6-26)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5-2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2011-4-15)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0-9-7)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0-1-2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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