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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3)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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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 国务院(2013-1-30)
·关于印发《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0-12-18)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 国家版权局(2010-11-25)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国家版权局(20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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