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6)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 条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 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七十条 交通运输部可以根据相关行业协会的申请,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统一公布可以按照普通货物实施道路运输管理的危险货物。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2005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及交通运输部2010年发布的《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同时废止。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10-10-27)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2-1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2-3-14)
·关于公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通知 / 铁道部(2006-5-18)
·关于认真贯彻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通知 / 交通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2006-5-1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9-11-28)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