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流浪未成年人需求和家庭监护情况评估规范》的通知
民发〔2012〕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精神,推动各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需求和家庭监护情况评估,提高救助保护工作实效,民政部制定了《流浪未成年人需求和家庭监护情况评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
2012年9月13日
附件:
流浪未成年人需求和家庭监护情况评估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解流浪未成年人需求和家庭监护情况,通过评估对流浪未成年人生活照料、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回归安置等救助保护提供多元化服务建议,预防未成年人再次流浪,保障其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等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依法举办的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保护、教育的救助保护机构。
第三条 流浪未成年人需求和家庭监护情况评估的对象,是进入救助保护机构的有评估必要的流浪未成年人及其家庭。
第四条 流浪未成年人需求评估是指对流浪未成年人情况进行了解,确定其需求满足情况、存在问题及其成因,形成阶段性评估结论的过程。
第五条 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评估是指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状况、监护能力进行了解,确定家庭监护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形成阶段性评估结论的过程。
第六条 坚持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中心,通过评估促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个性化。
第七条 流浪未成年人需求和家庭监护情况评估,应当由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具有相应从业资质的社会组织、相关机构开展。
第八条 阶段性评估资料应当妥善存放。评估人员应当保护评估对象的隐私信息,不得擅自将评估相关资料、评估经过与结论对外披露。因研究、统计确需对外提供评估资料的,应当隐去可能会据以辨认出评估对象的信息。
第二章 评估方法
第九条 评估方式包括:
(一)与评估对象进行直接交流;
(二)查阅流浪未成年人救助记录或者受助档案;
(三)电话访问、问卷调查;
(四)赴乡镇(街道)、社区实地调查或者咨询相关专业机构。
第十条 评估应当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和工具,科学应用评估量表。
第十一条 应当保证评估环境的私密性,重视流浪未成年人的主观感受。
第三章 流浪未成年人需求评估
第十二条 了解流浪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及宗教信仰;
(二)身份信息、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住所地。
第十三条 了解并检视流浪未成年人健康状况,包括:
(一)既往病史,是否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内外伤等;
(二)对身体状况、治疗情况的自我描述,并查看相关资料;
(三)必要时可以由医生对其身体状况进行检查、诊断。
第十四条 了解流浪未成年人的流浪经历,包括:
(一)流浪原因、流浪时间和流浪的次数;
(二)流浪期间的生存方式;
(三)是否有被剥削、诱骗、胁迫、拐卖、虐待、遗弃等经历;
(四)是否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 了解流浪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情况,包括:
(一)受教育背景和受教育意愿;
(二)道德、法律、卫生、生活技能以及其它常识方面的认知。
第十六条 了解流浪未成年人对家庭基本信息、家庭关系、家庭监护情况和家庭经济能力的自我描述。
第十七条 评估流浪未成年人的社会认知、自我认知与流浪经历之间的相互影响,包括:
(一)对同伴、同学、亲人、朋友、老师以及其它相关人员,学校、家庭、救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的认知;
(二)对自己行为、心理的评价和认识;
(三)有无重大心理创伤或者异常行为表现;
(四)必要时由专业心理工作者进行心理评估。
第十八条 了解流浪未成年人对就学、就业的规划以及回归安置的意愿。
第四章 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评估
第十九条 了解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基本信息,包括:
(一)家庭成员组成,家庭成员文化程度、宗教信仰以及生活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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