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流浪未成年人需求和家庭监护情况评估规范》的通知(2)
(二)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
(三)家庭重大变故,家庭成员有无犯罪记录。
第二十条 了解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关系,包括:
(一)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和睦;
(二)流浪未成年人与监护人亲疏关系和互动情况;
(三)流浪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与临时监护人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了解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经济能力,包括:
(一)家庭成员的生活现状;
(二)家庭成员的就业以及收入情况;
(三)社会保障情况和其它社会支持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了解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状况,包括:
(一)家庭监护意愿和能力,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有无虐待、剥削、遗弃或者严重疏于照管等现象;
(三)监护责任知晓程度、监护计划和方式方法。
第二十三条 了解流浪未成年人家庭所处社会环境,包括:
(一)地理位置以及周边安全情况;
(二)学校、社区对家庭监护的支持程度;
(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对家庭监护的支持程度;
(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评估流浪未成年人的回归安置条件,包括:
(一)监护人对流浪未成年人就学、就业的规划以及回归安置的意愿;
(二)监护人是否有监护意愿和监护抚养能力;
(三)是否能落实与流浪未成年人相关的义务教育、社会保障政策和帮扶措施。
第五章 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 应及时记录流浪未成年人需求和家庭监护情况评估进展,形成比较完整的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浪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基本信息;
(二)流浪未成年人需求情况;
(三)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情况;
(四)有利因素、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五)阶段性评估结论;
(六)服务建议。
第二十七条 服务建议应对流浪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监护提出有针对性的干预帮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应当将流浪未成年人需求和家庭监护评估报告纳入受助档案,为机构转介、跟踪回访提供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流浪未成年人需求评估和家庭监护情况评估,既可以综合评估,也可以分别评估。流入地救助保护机构重点开展流浪未成年人需求评估,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重点开展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情况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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