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5)
第六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干涉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招标投标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自律管理和服务。
第六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某些环节需要同时使用纸质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当纸质文件与数据电文不一致时,除招标文件特别约定外,以数据电文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技术规范作为本办法的附件,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第1部分》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附件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5204344.files/n1520197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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