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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
  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申报不实的,就地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非试点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申报不实的,按照现行规定补征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发函通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第十五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1.航空运输企业试点地区分支机构传递单.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2209801.files/n12209802.doc
2.航空运输企业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传递单.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2209801.files/n122098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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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5-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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