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 (2)
收到情况说明及证明文件后,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台湾事务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取消对该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的认定,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企业批准证书,删除“(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的标注。
第十三条 获得转投资认定的台湾投资者如遇到投资争端,援引《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中关于投资争端解决的规定,向大陆的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申请调解解决的,应向大陆的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提交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转投资认定证明和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加注的转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企业批准证书。
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书面认定意见上载明的认定日期与向大陆的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提交投资争端解决申请日期间隔超过1年,或者未超过1年但期间台湾投资者及其与第三地投资者之间所有或控制关系发生变化的,台湾投资者应向大陆的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提交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转投资认定的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 台湾投资者提请转投资认定确认的,应参照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自认定日期到提出确认申请期间,台湾投资者以及台湾投资者对于第三地投资者的所有或控制关系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及相关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台湾事务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确认意见。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3年2月20日实施,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申报表.doc
http://images.mofcom.gov.cn/www/201302/20130220171151618.doc
附件
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申报表
申报人 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台湾投资者信息
台湾投资者 投资者名称
注册地址
雇用员工人数
第三地投资者信息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注册地址
台湾投资者
对其所有控
制关系 □所有 □台湾投资者拥有第三地投资者50%以上股权
□控制 □台湾投资者实际拥有第三地投资者的董事会、股东会等权力机构超过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台湾投资者有权任免第三地投资者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半数以上的成员,且第三地投资者的经营决策等事项由该权力机构决定;
□台湾投资者有权决定第三地投资者的运营、财务、人事等事项;
□其他
转投资企业信息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注册地址
审批机关 批准日期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企业性质 □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 □外商独资 □其他:
经营范围
台湾投资者承诺 承诺所提交的文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商务主管部门填写
认定意见 □ 同意,出具认定证明 □ 不予认定
注:1.本表可在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外资司子站中下载。
2.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台湾投资者的,可在“台湾投资者信息”中自行增加投资者有关内容,并在“台湾投资者承诺”中共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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