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际[2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财政厅(局),有关中央项目单位:
为扎实推进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体系,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际【2008】48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制定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13年2月18日
附件: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完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项目执行(协调)部门(以下简称中央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及地方项目实施机构,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进行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项目。
(二)国际金融组织赠款项目,是指财政部或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条件的国际金融组织赠款项目。
(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一定的评价准则、指标和方法,结合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预先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绩效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实施,科学规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开展评价工作;评价指标要科学客观,评价方法要合理规范,基础数据要真实准确。
(二) 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坚持中立立场,从客观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合理开展评价工作;评价结果要依法公开,接受监督。
(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政部负责总体推进和加强绩效评价工作;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的绩效评价工作。
(四)目标导向,各方参与。以项目绩效目标作为绩效评价工作的起点和评价标准;在评价过程中推动利益相关方积极参与。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三)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四)国际金融组织的有关政策、制度和项目相关文件、报告;
(五)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及批复文件;
(六)政府各级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审计报告;
(七)项目单位的项目执行文件和报告;
(八)其他可以作为评价依据的资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对绩效评价实行统一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制定绩效评价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和参考性评价指标体系;
(二)指导、监督和考核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根据需要选择部分未做过绩效评价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或选择部分已做过绩效评价的项目进行再评价;
(四)综合分析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改善项目管理的意见或建议,推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五)建设、维护项目监测与绩效评价信息网络,汇总、整合、传播项目绩效评价信息与成果;
(六)推进全国财政系统绩效评价能力建设工作;
(七)与国际金融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中央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的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二)编制本部门、本地区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计划,并报财政部备案;
(三)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核并向财政部报送项目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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