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
(四)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地区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备案;
(五)提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针对项目绩效评价中发现问题,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六)依法公开绩效评价结果,提高绩效评价信息透明度;
(七)开展本部门、本地区的绩效评价能力建设;
(八)配合、协助财政部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工作;
(九)协助财政部建立和维护项目监测与绩效评价信息网络,并按要求向财政部报送项目监测与评价的数据和资料。
第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参与并配合相关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配合并协助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项目基本信息、数据和资料;
(三)根据绩效评价结论,切实落实整改措施,整改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监测与评价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章 评价对象和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适用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各阶段,实施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贷款项目
对于在建项目,应当于项目实施期内开展一次在建项目绩效评价,可与项目中期调整检查结合进行。
对于完工项目,应当于项目完工3年内组织一次完工项目绩效评价。
对于已完成还贷项目,除特殊需要外,一般不再进行绩效评价。
(二)赠款及技援子项目
一般应当在项目结束2年内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条 绩效评价应当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相关性、效率、效果和可持续性4个方面进行评价:
(一)相关性,是指项目目标与国家、行业和所在区域的发展战略、政策重点以及需求的相符程度。
(二)效率,是指项目投入和产出的对比关系,即能否以更低的成本或者更快的速度取得预计产出。
(三)效果,是指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实际产生的效果和相关目标群体的获益程度。
(四)可持续性,是指项目实施完工后,其独立运行的能力和产生效益的持续性。
对于完工项目,应当对上述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据以得出
项目的综合绩效等级。对于在建项目,应当重点评价项目的相关性、效率和效果。
第四章 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绩效目标,是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报送项目绩效目标(可参考国际金融组织项目评估文件中的项目绩效目标):
(一)贷款项目
对于中央项目,在向国务院上报贷款谈判请示前,相关中央部门应当向财政部报送项目绩效目标。
对于地方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在报送财政部的项目评审意见中应当包括项目绩效目标审核意见。
(二)赠款项目及技援子项目
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在向财政部报送的项目建议书中应当包括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一般分为评价准备、评价设计、评价实施和评价报告四个阶段。
第十三条 在评价准备阶段,应当确定评价对象,并成立评价小组:
(一)确定评价对象
财政部根据工作重点及各部门、各地区项目实施情况,确定直接开展的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对象。
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制定本部门、本区域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计划,确定评价项目,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备案。中央打捆项目以中央部门为主开展绩效评价。
(二)成立评价小组
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成立评价小组直接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也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实施绩效评价。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负责。
第十四条 在评价设计阶段,评价小组应当根据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要求,研究制定评价框架和实施方案。
评价框架主要包括评价准则、关键评价问题、评价指标、证据、证据来源及证据收集方法等。
评价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评价背景和目的、项目基础信息、绩效评价框架、面访、座谈会或实地调研问题清单、评价任务分工和时间安排等。
第十五条 在评价实施阶段,评价小组应当按照评价框架和实施方案,收集、整理、审核相关数据资料,并在充分证据的基础上,运用一定的分析方法和评分标准对项目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项目评价结论和项目绩效等级。
在建项目绩效评价等级包括:实施顺利、实施比较顺利、实施不太顺利、难以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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