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3)
完工项目绩效评价等级包括:高度成功、成功、比较成功、不成功。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完成后,应当形成评价报告:
(一)撰写报告。评价小组应当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写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二)征求意见。报告初稿形成后,评价小组应当向项目实施机构、相关主管部门和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并根据意见反馈情况对报告进行完善。
(三) 提交报告。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次年3月底前将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以及评价结果应用建议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 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的规定,确保评价过程独立、方法合理、结论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选取部分项目进行再评价。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财政部、中央部门及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从下列方面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一) 及时归纳、分析、总结绩效评价结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或地区政府,并将其作为申报和审核新项目的重要参考。
(二)及时向项目实施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改善项目管理,或调整项目内容。
(三)建设绩效评价信息交流平台,促进项目管理最佳实践、经验教训和绩效评价工作经验的共享与交流。
第二十条 财政部、中央部门及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开绩效评价结果。
第六章 工作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一条 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为绩效评价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人员保障,确保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本办法修订并发布《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绩效评价操作指南》。
第二十四条 中央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008年4月21日财政部发布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际〔2008〕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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