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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2)
   十五、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第三十四条:“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经过整改风险监管指标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采取监管措施。”
   十六、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风险监管报表,包括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净资本计算表、资产调整值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客户分离资产报表、客户权益变动表、经营业务报表和客户管理报表等。”
   十七、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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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2-21)
·关于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2-21)
·关于印发《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9-2)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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