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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2)
第十七条 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在计算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时,应当相应扣除。客户保证金在报表报送日之前已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未足额追加的客户保证金应当按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计算,不包括已经记入“应收风险损失款”科目的客户因穿仓形成的对期货公司的债务。

第三章 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净资本与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三)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四)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五)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六)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计算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和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
   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由各项业务规模乘以一定比例(即风险系数)或按一定标准进行计算,加总各项风险资本准备得到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
   不同类别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最近一期分类评价结果对应的分类计算系数乘以基准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第二十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市场发展形势及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可以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对期货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及最低要求、风险监管指标标准、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等内容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第十八条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设置预警标准。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规定“不得高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期货公司不定期编制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风险监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人应当在风险监管报表上签字确认,并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上述人员对风险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保留书面风险监管报表,相应责任人员应当在书面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该报表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资本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该书面报告应当经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该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交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对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还应当向公司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期货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当于当日向全体股东报告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未按期报送风险监管报表或者报送的风险监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更正。 期货公司未在限期内报送或者补充更正的,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期货公司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认定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进入风险预警期。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触及预警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对公司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公司出具关注函,并抄送其主要股东;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优化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水平;
(三)要求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风险监管指标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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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2-21)
·关于发布《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4-18)
·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1-16)
·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10-24)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2010-6-8)
·关于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2-21)
·关于印发《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9-2)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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