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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税总发〔201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
  深刻理解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事关和谐社会建设,事关政府职能转变,事关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是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税收环境的具体体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有利于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能力和践行以人为本的理念,对于进一步深化纳税服务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纳税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进步的主要推动者,也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贡献者。各级税务机关务必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切实转变思想,把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始终把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全面理解和掌握纳税人每一项法定权利的内涵和实质,在实际工作中依法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高效推进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纳税人的法治意识、权利主体意识不断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不断提高。然而,由于长期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部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思想观念还没有从监督管理向服务管理转变,制度性侵权问题仍然存在,个性侵权问题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税收和谐关系的建立和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提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推进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制度和机制,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规范税收执法,强化执法监督,畅通救济渠道,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有效开展纳税服务,着力优化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的税收环境,努力形成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措施,夯实纳税人权益保护基础
  (一)推进办税公开,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
  推行阳光行政。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纳税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税收政策与办税流程、服务时限与承诺、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欠税公告、税款核定、行政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及时更新、细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保证办税公开的广泛性和有效性,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
  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做好税法宣传和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宣传工作,提升纳税人的维权意识。规范宣传内容,依托12366税收业务知识库,统一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口径,确保宣传和咨询内容的准确权威、更新及时、口径统一、指向明确。以纳税人咨询数据分析为基础,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经济类型纳税人的需求差异,确定宣传和咨询的策略与渠道,推行个性化税法宣传和咨询服务。
  加强税收政策解读。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文件与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制度,帮助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和执行税收政策。注意解读稿语言文字的通俗易懂,清楚解释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文件内容的重点、理解的难点、新旧政策变化的对比衔接和操作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
  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范税收行政行为。认真落实依法征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而且是对纳税人合法权益重大侵害的观念,健全税收优惠政策督促检查、跟踪问效和持续改进机制。完善税收执法过程中有关告知、回避、调查取证、听证、说明理由等程序制度,完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收强制、税务行政处罚等制度,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细化工作流程,保障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的各项法定权利。
  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明确适用规则,规范行政处罚、核定征收、税务审批等领域的行政裁量权,促使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合法、合理、适度地行使裁量权,杜绝执法随意性。
  (三)完善税收征纳沟通机制,融洽征纳关系
  推动税收立法公众参与。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注意维护纳税人权益,逐步实施税制改革和重大税收政策调整措施出台前的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提高纳税人参与度和税法透明度。
  加强纳税人需求的动态管理。通过税务网站、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或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定期收集关于税收政策、征收管理、纳税服务以及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纳税人需求,并逐步实现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及时解决本级职权可以处理的纳税人正当、合理需求;及时呈报需要上级税务机关解决的事项;对于暂时不能解决的纳税人合理需求,应当分析原因、密切跟踪,待条件具备时主动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于已经处理的纳税人需求,应通过电话回访、问卷调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对相关措施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及时采取措施进一步解决。通过收集、分析、处理和持续的效果评估,实现纳税人需求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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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09-1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8-10-9)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2007-1-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部分失效) / 国家税务总局(201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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