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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其职责,依法对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应当依法对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依法对获得执业资格注册的认证核查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申诉。
   第三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 人保密。
   第三十七条 对于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低碳产品认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认证收费的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2 月 18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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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12-1)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7-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9-4-21)
·关于推进交通产品认证工作的意见 / 交通部(2007-12-20)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殊处理程序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8-1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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