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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2)
  第十五条 网络调查以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为平台,保险行业协会、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与中国保监会网站建立链接,并将链接置于本单位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并提示访问者参与网络调查。
  第十六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积极配合保监会,充分利用公司客户资源,采取有效手段鼓励客户登录保监会网站参与问卷调查。

第五章 指标报送

  第十七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根据《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统计并报送业务品质和客户回访2类统计指标;各保监局应根据《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统计并报送销售误导扣分项统计指标。
  指标体系评价的时间区间为滚动12个月,报送的时间为每年9月10日前报送年中指标统计数据,次年3月1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指标统计数据。报送形式为电子版和书面签章文件同时报送。开业未满1年的人身保险公司,不需进行指标报送。
  第十八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出台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业务管理流程、统计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并严格按照要求报送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和完整。
  第十九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统计报告工作,要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指标统计和报送工作,并指定1名公司高管作为报送责任人,负责指标数据报送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性。

第六章 频度和披露

  第二十条 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指标体系每半年进行1次评价,半年度评价时间为9月15日,年度评价时间为3月15日。网络调查视情况不定期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对外公布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得分结果和网络调查结果。
  中国保监会公布指标体系总体评价结果并进行排名,同时选择与保险消费者满意度直接相关的分项指标进行公布,以便保险消费者监督改进。
  第二十二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根据评价指标披露结果,主动查找不足,落实整改,进一步提高销售品质、客户服务水平和应对重大风险的能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保监局可根据本办法,对辖区内各人身保险公司综合治理销售误导的效果开展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进行披露,披露的结果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抄报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略,详情请登录
     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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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2-14)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4-25)
·中国保监会关于禁止强制销售保险的紧急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8-27)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用于法定责任准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0-31)
·中国保监会关于发布《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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