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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气产业政策(3)
   第三十条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企业和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加强创新型、技能型和复合型人才培养。鼓励企业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在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三十一条 加强政策宣传和工作协调,保障现有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研究完善煤层气开发利用扶持政策,提高财政补贴标准,加大税费优惠力度,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优先安排煤层气开发利用项目及建设用地。
   第三十二条 加强煤层气行业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完善煤层气开发利用考核机制,对煤层气开发利用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通报,根据考核结果在项目审核、中央预算内资金安排等方面实行差别化政策。
   本产业政策适用于地面煤层气勘探、开发、生产、加工、集输、销售、储配与利用等,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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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2-2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11-26)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07-4-17)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4-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06-6-1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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