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1)
194.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 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 标”。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195.将第十二条中的“招标公告”修改为“资格预审公告 或者招标公告”。
196.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 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 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 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将第二款中的“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招标文件”修改为“国家”。将第三款中的“应当 合理”修改为“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
197. 将第十四条第四款修改为“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 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 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 终止招标。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 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 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 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98.将第十五条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修改为“国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 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
199.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资格预审公告”。 200.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修改为“依法必须 招标的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 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第二款中的 “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修改为“应当否决其投标”。 201.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招标公告或者投 标邀请书”。
202.将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 标准、质量等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 出相应要求”。
203.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设备或者供货合同”修改 为“设备、材料或者供货合同”。
204.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 他合法担保形式”修改为“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 形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 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第二款中的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修改为“投标 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第三款中的“截止之 日”修改为“截止时间”,“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修改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205.将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收回其投标保证金”修改为 “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三款修改为“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 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 招标”。
206.将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 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四 款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 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 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按国家有关规定需 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 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207.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 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 金”。
208.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否则作废标处理”修改为 “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209.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 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 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210.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一)逾期送达;(二)未按招标文件要 求密封”。第二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 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 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 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 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 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标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 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 法行为”。第三款修改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 所有投标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决一部分投标后其他有效投标不 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在 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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