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3)
224.增加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联合体中标的,应当指定牵 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 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 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25.增加第四十条第三款“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 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十一、对《<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 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 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 56 号)作出修改
(一)部门规章名称的修改
226.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 文件>试行规定》”修改为“《<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
(二)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
227.删除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 十一条中的“试点项目”。
228.删除第十二条中的“在试行过程中”。 229.删除第十四条。
(三)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修改
230.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标准文件》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231. 将第四条修改为“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 件或施工招标文件,并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32.将第十二条中的“选择试点的部门负责”修改为“有 关部门负责”。
233.将第十五条中的“《标准文件》作为本规定的附件,与 本规定同时发布。本规定与《标准文件》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 试行”修改为“《标准文件》作为本规定的附件,与本规定同时 发布施行”。
十二、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 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 号)作出修改 (一)规范性文件名称的修改
234.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 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修改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媒 介的通知》”。
(二)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
235.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 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 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的有关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 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的 有关规定”。
(三)相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的修改
236.将“国家计委指定”修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 237.将“招标公告”修改为“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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