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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部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规财发〔2013〕18号



部预算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部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和部预算管理单位实际情况,经商财政部同意,我部研究制定了《卫生部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 生 部

2013年3月15日



卫生部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部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和卫生部预算管理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卫生部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条 财政部、卫生部按照规定权限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各单位根据卫生部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六条 财政部、卫生部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各单位上报的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文件,是财政部、卫生部安排各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再予以处置。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八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照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拟无偿调拨(划转)至卫生部预算管理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须经卫生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各单位房屋建筑物、土地的处置,一次性处置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须报卫生部审批;一次性处置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须经卫生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一条 各单位除第十条以外的其他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卫生部按照单位预算级次、单位类型、处置资产价值授予各单位规定额度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具体为:

(一)部预算管理医院。各医院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各医院按照单位内部程序审批。各医院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国有资产,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医学科学院所属医院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产,报医学科学院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产,经医学科学院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其他部预算管理医院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产,报卫生部审批。

(二)医学科学院、疾控中心及所属单位。

医学科学院本级和疾控中心本级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医学科学院和疾控中心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8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报卫生部审批。

医学科学院和疾控中心所属单位(不含医学科学院所属医院)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各单位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产,分别报医学科学院和疾控中心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8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须分别经医学科学院和疾控中心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

(三)其他预算管理单位。各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产,按照单位内部程序审批。各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资产,报卫生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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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授权审批权限问题的补充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2-18)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09-10-12)
·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08-12-16)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4-8-24)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1998-1-8)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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