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保监会令2013年第5号
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项俊波
2013年3月15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适用本办法。”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