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的。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生产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准入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公告资格应提前告知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轮胎翻新行业准入申请书.pdf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n15322869.files/n15322783.pdf
2.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申请书.pdf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n15322869.files/n153227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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