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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残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残联:
  残疾军人是为国家作出特殊贡献的优抚对象,是社会残疾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就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残疾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并按规定评定了残疾等级、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
  二、残疾军人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同时也应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三、惠及所有残疾人政策待遇,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应予享受;惠及特定残疾人的政策待遇(如安装假肢、配发轮椅车等),按照有关身体残疾的特殊要求,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应予享受。具体办法由地方民政部门和残联制定。
  四、各地民政、残联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有关政策宣传,加大工作力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3月21日










相关法规: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问题的复函 / 民政部办公厅(2010-4-19)
·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 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21)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 民政部 财政部(2012-9-12)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2011-7-29)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 民政部(2009-11-23)
·民政部关于换发《残疾军人证》的通知 / 民政部(2013-10-18)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 / 国务院(201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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