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H7N9禽流感紧急监测方案》和《动物H7N9禽流感应急处置指南(试行)》的通知 (2)

  (三)开展回溯性监测。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各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2012年1月以来保存的相关样品,开展H7亚型禽流感的回溯性监测。

  (四)做好样品采集记录。规范填写采样记录单,确保记录真实、准确、可追溯。所有样品要逐级履行登记、审核、签字、盖章制度。

  (五)规范处置阳性情况。监测发现阳性的,严格按照《动物H7N9禽流感应急处置指南(试行)》进行处置。

  联系方式:

  农业部兽医局

  联系人:吴威,电话:010-59191401,传真:010-59192861;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付雯,电话:010-59194601,传真:010-59194711;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联系人:沈朝建,电话:0532-85648038,传真:0532-85653716;

  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

  联系人:邓国华,电话:13946057836;传真:0451-51997166。



动物H7N9禽流感应急处置指南

(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动物H7N9禽流感的阳性确认、处置、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人员防护。

  二、阳性确认

  H7亚型反转录-聚合酶链反应(RT-PCR)或荧光反转录-聚合酶链反应(荧光RT-PCR)检测结果阳性的,为H7亚型禽流感病毒感染阳性。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为H7亚型禽流感病毒感染疑似阳性的,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对结果进行复核。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开展复核和其他相关工作后,进行确诊。农业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H7亚型禽流感病毒感染阳性。

  三、阳性处置

  感染群指阳性样品被采动物所在的动物群体,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养殖场的同栋动物,二是活禽交易市场的同场禽类,三是农村散养的同户禽类。

  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为H7亚型禽流感病毒疑似阳性的,限制感染群所在场(村)的所有动物移动。

  经农业部确认为H7亚型禽流感病毒感染阳性的,对感染群的所有动物进行扑杀,对扑杀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感染群所在场(村)的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对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进行彻底消毒。感染群在交易市场或屠宰场的,应立即关闭该交易市场或屠宰场。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分析评估合格后,方可开放交易市场或屠宰场。

  同场(村)中感染群以外的其他动物,在感染群处置后再次进行监测,直至监测无感染阳性后才允许移动。

  四、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对H7亚型禽流感病毒感染阳性的,参照《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规范》,进行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学研究。

  五、人员防护

  在应急处置中,人员防护严格按《高致病性禽流感人员防护技术规范》执行。


附件:
农医发〔2013〕13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304/P020130409405069400751.ceb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2013-4-3)
·关于印发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一版)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4-3)
·关于印发《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3年第1版)》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2013-4-2)
·关于印发《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2013年版)》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4-2)
·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2013-4-10)
·关于印发《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诊断程序》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2013-4-10)
·关于印发《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3年第2版)》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2013-4-10)
·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持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2013-4-15)
·关于切实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资金保障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2013-4-19)
·关于印发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二版)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5-10)
·关于印发《医院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标准操作程序》等技术规范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2013-5-16)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