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工作,我局组织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4月7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 2013-3-8)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
本导则不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
1)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2)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
3)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
术语和定义
2.1危险化学品
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及其他化学品。
2.2安全设施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控制、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采用的设备、设施、装备及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2.3新建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新建项目:
1)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
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
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
2)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
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
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2.4改建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改建项目:
1)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
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
2)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
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
2.5扩建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扩建项目:
1)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
学品品种相同,但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
2)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相同,但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
2.6危险源
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健康损害、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2.7危险和有害因素
可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
2.8危险化学品数量
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
2.9作业场所
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3 编制内容
3.1设计依据
列出编制专篇依据的主要文件名称及编号,内容如下:
1)建设项目的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2)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
4)设计合同;
5)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6)项目其他相关文件。
3.2建设项目概况
简要说明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如下:
1)项目的建设单位、生产规模、产品方案、建设性质、地
理位置、工程占地面积、设计范围及分工;
2)采用的主要工艺技术及与国内或国外同类项目技术对比
情况;
3)项目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和产品(包括产品、中间产品)名称及最大储量;
4)项目的工艺流程、主要装置和设施(设备)的布局及其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
5)项目配套公用和辅助工程或设施的名称、能力(或负荷);
6)项目装置的主要设备表,包括名称、规格、操作或设计条件、材质、数量等;
7)项目外部依托条件或设施,包括水源、电源、蒸汽、仪表风以及消防站、气防站、医院等应急设施;
8)项目所在地自然条件,包括地质、气象、水文等;
9)项目所在地的周边情况,说明项目距下列重要设施的距离:
a)居住区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b)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c)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
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
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地铁站出
入口;
d)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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