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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4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规定增加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家知识产权局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等(2012-11-26)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1)(摘要) / 最高人民法院(2012-4-19)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2-6-19)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0-8-27)
·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 /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0-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12-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5-1-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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