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在汇总编制本地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决算时,应当单独反映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情况,并做专门说明。
第十六条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对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省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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