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2)

九、托管银行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在业务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销户信息、获批准的投资额度、所募集资金金额、资金跨境划转信息、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资产配置总体情况。

托管银行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信息的汇总报表。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其结算代理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报送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结算和托管等信息。

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托管银行的账户管理、资金汇出入和信息报送等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托管银行在办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结算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防范利用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1〕321号)同时废止。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3-1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3-1)
·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3-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2-12-7)
·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7-27)
·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 / 商务部(2013-12-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6-5-27)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8-6-10)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