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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19)
2100015 职业健康状况评估 次 含躯体功能、生理性及情感性角色功能、活力、精神健康、社会功能、疼痛等方面的评估 说明目的和要求并取得工伤职工配合,使用健康状况调查表评分及分析,得出工伤职工对身体健康情况的主观评价,分析工伤职工对自身健康状况的控制能力。人工报告 处于职业年龄阶段并有就业潜能的工伤职工
2100016 工作岗位的人体功效学评估与改良 次 包括工作环境评估与改良、手工工具评估与改良、工序任务评估与改良、工作辅具评估与改良。不包括涉及的材料费用 运用人体工效学技术,对岗位条件以及身体要求进行工作归类分析,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采用改良技术,为受伤工人进行工作环境、工序任务、手工工具、工作辅具等方面改造,或者提出技术指导意见,协助受伤工人可以安全返回工作岗位,提高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效率,预防再受伤。人工报告 处于重返工作岗位或再就业早期的工伤职工
2100017 现场工作能力测评 次 说明目的和要求并取得工伤职工配合,选择在用人单位真实的工作环境中安排工伤职工进行现场操作能力测评。治疗师选出工作流程中关键性的工作任务,通过安全筛选后安排给工伤职工进行测评,含体力操作、设备使用、工作姿势及方法、操作耐力和同事协作等,强调注意工伤职工的反馈,并确定工伤职工完成工作需要协助的程度。人工报告 医疗情况稳定,处于工作准备期或就业期的工伤职工
2100018 工作行为评估 次 治疗师客观地测试及反映工伤职工在工作上的行为表现,或评估其工作意向及工作上所需的精神状态。评估含工作动力、仪表、出席率、守时、对工序的注意力、自信心、对管理的反应、对建设性批评的接受力、人际关系、生产力、个体对心理压力和挫折的承受能力。人工报告 处于职业年龄阶段并有就业潜能的工伤职工
2100019 技能操作评估 次 包括电脑技能评估、手工技能评估、各项专业技能评估 对工伤职工的电脑操作技能、手工制作技能及其他各专业技能的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工伤职工是否能达到该工种的工作岗位要求以及工伤职工重返该工作岗位所需要接受的培训内容、培训目标和其他必要的辅助措施。包括对伤残者的工种专业技能知识评估,专业技能实际操作能力评估。人工报告 处于职业年龄阶段并有就业潜能的工伤职工
2100020 创伤后应激障碍评估 次 包括结构化和半结构化的量表评估,评估受伤是否造成工伤职工创伤后应激障碍综合症,为治疗方案和措施的选择提供依据。人工报告 无严重认知障碍的工伤职工
2100021 家居环境评估 次 包括问卷评估和实地评估 评估工伤职工居家环境是否符合日常活动需要;了解其住宅出入口、通道、门、厕所、厨房、卧室、客厅、开关、手柄、物品放置等方面情况;为进行家居环境改造和环境适应训练提供依据。人工报告 脑外伤、脊髓损伤、截肢等家庭生活受环境限制的工伤职工
2100022 自我效能评估 次 包括结构化和半结构化量表评估。评估工伤职工对自我能力的认知,为制定恰当的社会心理辅导方案提供依据。人工报告 无严重认知障碍的工伤职工
2100023 社会与家庭支持评估 次 包括社会支持评估、家庭支持评估等 包括量表评估、结构性面谈或实地调查,对工伤职工的社会与家庭支持的相关资料收集与调查,评估在社区中其社会或家庭的支持程度以及可使用的有效资源等外部环境因素对工伤职工康复的影响。人工报告 所有工伤职工
2100024 社会适应能力评价 次 包括SF-36简明健康状况调查表、社会再适应评估、应付方式评估,社会适应能力评估等 包括结构化或半结构化的量表评估。可使用SF-36简明健康状况调查表、社会再适应量表、应付方式量表和社会适应能力量表等进行评估。评估在高应激状态下工伤职工的健康状况、压力程度、压力应付方式以及适应能力,为制定恰当的社会心理干预、危机处理等康复辅导方案提供依据。人工报告 无严重认知障碍的工伤职工
22 (二)训练类
2200001 职业功能训练 次 使用仪器或器械模拟对工伤职工进行与职业功能状态相关的训练,含日常生活中与职业相关的各种运动技能和操作技能的训练 处于医疗稳定期的工伤职工;无严重高血压、心脏病等禁忌症的工伤职工 MBKZX002
2200002 职前训练 项/次 包括金工、木工、电工、机械维修工、电器维修工、司机、铆工、焊工、钳工、管工、建筑工、操作工、厨工、清洁工、护工、仓管员、文员等 在工作仿真车间进行训练。由专业人员对有就业意向并能从事相关工作的工伤职工,设计工种操作程序,设定工作任务和工作量。通过训练,帮助工伤职工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劳动习惯和价值观,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恢复和提高工伤职工的职业适应能力。根据工伤职工原工种设定,包括金工、木工、电工、机械维修工、电器维修工、司机、铆工、焊工、钳工、管工、建筑工、操作工、厨工、清洁工、护工、仓管员、文员等 处于医疗稳定期的工伤职工;保留部分或大部分劳动能力工伤职工;无严重高血压、心脏病等禁忌症的工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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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4-25)
·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2-5-3)
·工伤认定办法 / 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2010-12-31)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0-12-31)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 国务院(2010-12-20)
·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0-3-1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4-22)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201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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