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25)
一般包括家居环境评估、社会与家庭支持评估和社区环境评估等。
(二)社会康复训练
1.住院期:主要采用伤残适应小组辅导、医疗依赖者家属辅导及家庭咨询等,对工伤职工家属的伤后情绪问题提供专业支持,舒缓压力,协助他们建立合理的康复期望和目标,适应及接受伤后的生活转变,了解并接受家庭角色的转换。
2.出院准备期:对工伤职工家属进行出院准备指导、家居环境改造咨询、家庭康复技巧指导及社会环境适应干预等,促进工伤职工顺利回归社区及家庭关系的维持。
3.出院后:出院后对工伤职工家属提供持续的个案管理服务。通过重返社区的跟进协调服务,对工伤职工家庭社会适应相关的范畴进行干预或协调,促进工伤职工家庭更好融入社会生活,减少照顾者的压力。
五、康复出院标准
生命体征平稳,病情稳定,并符合以下条件:
1. 已达到预期康复目标,或未达到康复目标,但植物状态评估量表指数在康复治疗6个月无变化。
2. 已达到康复住院时限。
3. 无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已控制。
4. 已完成出院准备,已对家属或陪护进行必要康复护理培训,做好回归家庭或社区计划。有医疗、护理或康复依赖者安排家庭病床或者社区康复。
三、脊柱脊髓损伤
一、康复住院标准
伤后基本完成临床专科处理,经保守或手术治疗后2~3周或更早,生命体征相对稳定,仍有神经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影响生活自理及回归家庭和社会,并符合下列条件:
1. 无新的损害或病情恶化;
2. 近期未出现需手术处理的病情变化;
3. 无其他重要脏器严重功能障碍;
4.已脱离呼吸机等重症监护设备;
5.无危及生命的严重感染。
二、康复住院时限
颈髓损伤康复住院时间不超过6个月。
胸髓损伤康复住院时间不超过4个月。
腰髓损伤、脊髓圆锥或马尾损伤康复住院时间不超过3个月。
工伤职工已到出院时间,仍有康复治疗价值者,或仍有需住院治疗的并发症,经申请批准后可以继续住院治疗。
三、医疗康复规范
(一)功能评定
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期评定,住院期间根据功能变化情况可进行一次或多次中期评定,出院前进行末期评定。评定内容如下:
1. 躯体功能评定
脊髓损伤AIS评价、感觉评定、疼痛评定、运动心肺功能评定、神经电生理检查、尿动力学评定、排尿排便功能评定、性功能评定、肢体形态评定、平衡功能评定、上肢功能评定(四肢瘫工伤职工适用)、关节活动度评定、肌力评定、牵张反射评定、痉挛评定、作业需求评定、日常生活活动评定和辅助器具适配性评定,可步行者需进行步态分析和跌倒风险评估,需长期使用轮椅者应进行坐位压力检查。
2. 精神心理评估
对事故和脊髓损伤后可能引起创伤后应激障碍、适应障碍、人格障碍、睡眠障碍、情绪问题、心理压力和脑心理活动状态进行评估。能完成问卷填写者进行生活质量评定。
(二)康复治疗
1. 物理治疗
(1)运动治疗:
A. 胸1以上平面脊髓损伤(四肢瘫)
急性期主要进行体位摆放、关节被动运动、肌肉牵伸、上肢残存肌肉的肌力训练、机械辅助排痰治疗和呼吸训练等;
早期康复阶段主要进行血管舒缩训练(包括由仰卧至坐起,由床边坐至坐轮椅,向直立床过渡等训练)、平衡功能训练(包括坐位平衡训练、垫上平衡训练、轮椅上的平衡训练)和转移训练(包括床与轮椅间转移训练),同时继续进行关节被动运动、肌肉牵伸、上肢残存肌肉的肌力训练和呼吸训练;
康复后期继续进行肌力训练、平衡功能训练和转移训练,根据情况进行等速训练、轮椅操作训练和站立训练(通过电动起立床、辅助器具和治疗师的帮助)。条件许可者可配戴步行辅助器具进行站立及步行训练。
B. 胸1及胸1以下平面脊髓损伤(截瘫)
急性期主要进行体位摆放、关节被动运动、肌肉牵伸、躯干残存肌肉和双上肢的肌力训练、呼吸训练等;
早期康复阶段主要进行血管舒缩训练(包括由仰卧至坐起,由床边坐至坐轮椅,向直立床过渡等训练)、平衡功能训练(包括坐位平衡训练、垫上平衡训练、轮椅上的平衡训练)、转移训练(包括床与轮椅、轮椅与凳、轮椅与地面间转移)和轮椅操作训练,同时继续进行关节被动运动、肌肉牵伸、躯干残存肌肉和双上肢的肌力训练以及呼吸训练;
康复后期继续进行肌力训练、平衡功能训练和转移训练,根据情况进行站立训练、减重步行训练,以及借助重心移动式步行矫形器、膝踝足矫形器或踝足矫形器等进行步行训练或辅助步行训练,耐力增强后可以进行跨越障碍、上下台阶、摔倒及摔倒后起立等训练。
(2)物理因子治疗:根据功能情况及并发症的发生情况酌情选用直流电疗法、短波疗法、超短波疗法、微波疗法、超声波疗法、低中频电疗法、神经肌肉电刺激、痉挛肌电刺激、经皮神经电刺激、功能性电刺激、肌电生物反馈疗法、磁疗、气压疗法、紫外线疗法、激光疗法、红外线疗法及蜡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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