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27)
根据不同的损伤水平和个体差异设计不同的康复方案,四肢瘫工伤职工可利用上肢残余功能,以个体化的技能培训为主,必要时须借助辅助器具或改良设备;截瘫工伤职工按需要进行工作耐力训练、技能培训、就业选配等职业康复训练。训练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咨询与指导、职业技能再培训、工作职务调整与再设计及职前训练。
(二)社会康复
1. 社会康复评估
一般包括创伤后应激障碍评估、家居环境评估、自我效能评估、社会与家庭支持评估、社会适应能力评价和社区环境评估等。
2. 社会康复训练
(1)住院期:主要采用康复辅导、伤残适应小组辅导、社会行为活动训练等方式,对工伤职工伤残社会心理适应提供专业支持,协助他们建立合理的康复期望和目标;提供家庭咨询,使工伤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循序渐进地接受伤后的生活转变,适应家庭角色的转换,逐步重建生活常规。
(2)出院准备期:为工伤职工提供出院准备指导、家居环境改造咨询家庭康复技巧指导及医疗依赖者家属辅导等,在真实的社区参与活动过程中体验和增强自己的能力,还原社会人的角色,协助工伤职工有效使用社区资源、合理计划未来生活安排、进行家居环境改造,重点解决家庭生活适应和社交退缩问题。
(3)出院后:出院后为严重的脊柱脊髓损伤工伤职工提供持续的个案管理服务及社会环境适应干预,通过重返社区跟进协调,促进工伤职工更好的适应和融入社会生活。
五、康复出院标准
生命体征平稳,病情稳定,并符合以下条件:
1. 已达到预期康复目标。
2. 已达到康复住院时限,且主要功能评定指标在1.5个月内无进一步改善。
3. 无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已控制。
4. 已完成出院准备,做好回归家庭、社区或工作岗位计划。有医疗或康复依赖者安排家庭病床或社区康复服务。
四、周围神经损伤
一、康复住院标准
经临床治疗1-2周后,生命体征稳定,有持续性神经功能障碍,影响日常生活能力及工作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1. 合并骨折者,X光片显示骨折复位良好、内固定稳定;
2. 无神经卡压征象或骨筋膜室综合征;
3. 暂无再次手术探查治疗指征;
4. 无其他康复禁忌证;
5. 近期不适宜作神经移植手术。
二、康复住院时限
康复住院时间不超过3个月。如已到出院时间,仍有较大康复价值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经申请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住院时间。
三、医疗康复规范
(一)功能评定
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期评定,住院期间根据功能变化情况可进行一次或多次中期评定,出院前进行末期评定。评定内容如下:
1. 躯体功能评定
感觉评定、疼痛评定、神经电生理检查、肢体形态评定、关节活动度评定、肌力评定、作业需求评定、日常生活活动评定和(或)辅助器具使用评定,上肢神经损伤者需进行上肢功能评定和手功能评定,下肢神经损伤者需进行平衡功能评定和步态分析等。
2. 精神心理评估
对事故和身体疾病可能引起创伤后应激障碍、适应障碍、人格障碍、睡眠障碍、情绪问题、心理压力和脑心理活动状态进行评估。能完成问卷填写者进行生活质量评定。
(二)康复治疗
1. 物理治疗
(1)运动治疗:根据患者功能障碍情况选择关节松动术、持续性被动运动(CPM)、肌力训练(如等张肌力训练和等速训练)、牵伸技术、感觉功能训练、平衡训练、步行训练、耐力训练和有氧训练等。
(2)物理因子治疗:根据功能情况及并发症的发生情况酌情选用直流电疗法、短波疗法、超短波疗法、超声波疗法、低中频电疗法、神经肌肉电刺激(NMES)、经皮神经电刺激(TENS)、功能性电刺激(FES)、肌电生物反馈疗法、磁疗、气压疗法、紫外线疗法、激光疗法,红外线疗法及蜡疗等。
(3)水疗:根据工伤职工具体功能情况可进行水中肢体功能训练和水中步行运动训练等水疗项目。
2. 作业治疗
对感觉过敏者进行脱敏训练,对感觉缺失者进行感觉再教育与再训练;上肢神经损伤者需进行手功能训练和辅助上肢功能训练等上肢功能训练;对存在日常生活活动障碍者进行日常生活活动训练和家务劳动训练,独立生活能力受限者进行独立生活能力训练;有需要者可进行包括手工艺训练、园艺治疗、艺术治疗和治疗性游戏训练等的文体训练和虚拟现实训练。
3. 行为心理治疗
对有创伤后应激障碍、适应障碍、人格障碍及情绪问题的工伤职工,可针对性的进行心理疏导、心理支持、认知调整、行为矫正和心理减压治疗。
4. 中医康复治疗
进行针刺治疗,根据情况选择电针和浮针等。推拿治疗选穴参照针刺穴位,手法施以滚法、按法、揉法、搓法、擦法等。根据情况选择艾灸、火罐、中药薰药、内服和外洗治疗等。电针及推拿治疗应在工伤职工骨折固定、安全情况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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