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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的通知(29)
   (3)水疗:有条件可进行水中运动治疗,例如肌力训练、关节活动度训练、平衡训练和步行训练等。
   2. 作业治疗
   上肢骨折者需进行上肢功能训练、手功能训练、日常生活活动训练和家务劳动训练,合并感觉障碍者需进行感觉训练。下肢骨折者可进行日常生活活动训练、家务劳动训练、独立生活能力训练、虚拟现实训练、感觉小组训练、负重小组训练。有需要者可进行文体训练(包括手工艺训练、园艺治疗、艺术治疗和治疗性游戏训练等)、辅助器具作业疗法训练和轮椅功能训练等。
   3. 行为心理治疗
   对有急性应激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适应障碍、人格障碍及情绪问题的工伤职工,可针对性的进行心理疏导、心理支持、认知调整、行为矫正和心理减压治疗。
   4. 中医康复治疗
   进行针刺治疗,可根据情况选择电针等。推拿治疗选穴参照针刺穴位,手法施以滚法、按法、揉法、搓法和擦法等。根据情况选择挑刺、三棱针放血、艾灸、火罐、中药薰药、内服和外敷治疗等。酌情考虑小夹板治疗和手法复位。
   5. 辅助技术
   根据损伤情况,选择性应用骨折固定矫形器(臂套筒式矫形器、长/短臂绞链矫形器、舟骨骨折矫形器、掌骨骨折矫形器、指骨骨折矫形器和(或)腕固定矫形器等)、功能位矫形器、功能训练矫形器;下肢骨折者可配置相应部位的免荷式矫形器或固定式矫形器。
   存在肢体肿胀者需制作压力肢套或压力衣,下肢骨折者可选用腋杖、肘杖或手杖等助行器,部分工伤职工需使用轮椅、座便器和(或)洗澡椅。
   (三)康复护理
   1. 康复护理评定
   对皮肤状况、皮肤感觉、潜在安全因素、对伤病知识掌握程度等进行评定。
   2. 康复护理
   (1)疾病的健康宣教:讲解骨折的相关康复护理知识、康复流程以及疾病的愈合。
   (2)体位护理:根据不同的骨折部位和愈合情况给予正确的体位摆放、体位变换和体位转移等指导。
   (3)康复延伸治疗:根据康复治疗师意见,监督和指导工伤职工在病房内选择性进行简单的关节活动度、肌力、负重和步行等延续性训练。
   (4)并发症的防治护理:预防继发性损伤(如摔伤和烫伤等)、废用综合征、下肢静脉血栓、患肢肿胀、疼痛及各类感染的护理。
   3. 心理护理、家庭康复及社区康复护理指导。
   四、职业社会康复规范
   (一)职业康复
   1. 职业康复评估
   伤后4-7周,进行职业调查、就业意愿评估、工作需求分析、功能性能力评估和现场工作分析评估;腰椎骨折的工伤职工,可增加腰背功能评估。伤后12周,增加工作模拟评估,疼痛较敏感的工伤职工进行疼痛信念评估,对工伤职工的能力表现可疑,可进行症状放大症评估。根据工伤职工身体功能康复进展,还包括现场工作能力测评等评估。
   2. 职业康复训练
   伤后4-7周进行职业咨询和工作模拟训练。伤后12周,可增加就业选配、工作强化训练和工作适应与调整等。根据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康复及工作安置进展,可开展现场工作强化、体力操作技巧训练和基本工作姿势训练。
   (二)社会康复
   1. 社会康复评估
   一般包括创伤后应激障碍评估、家居环境评估、自我效能评估、社会与家庭支持评估和社会适应能力评价等。
   2. 社会康复训练
   主要采用康复辅导、社会行为活动训练等方式,协助工伤职工建立合理的康复期望和目标,认识疼痛及疼痛处理方法;出院前给与出院准备指导、提供家庭康复技巧指导、工作安置协调及雇主综合咨询等服务,出院后通过个案管理服务,采用工场探访、电话跟进等形式,对工伤职工工作适应相关的范畴进行干预或协调,促进工伤职工更好的适应工作。
   五、康复出院标准
   生命体征平稳,病情稳定,并符合以下条件:
   1. 功能障碍经综合康复治疗达到预期目标。
   2. 无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已控制。
   3. 已达到康复住院时限,且主要的功能评定指标在1个月内无继续改善。
   4. 已完成出院准备,制订回归工作岗位和社区的方案。
六、截 肢
   一、康复住院标准
   上、下肢截肢术后,经临床治疗,生命体征稳定,无严重感染及出血征象。
   二、康复住院时限
   一般不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经申请批准后延长住院时间1个月。
   三、医疗康复规范
   (一)功能评定
   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期评定,住院期间根据功能变化情况可进行一次中期评定,出院前进行末期评定。评定内容如下:
   1. 躯体功能评定
   感觉评定、疼痛评定、运动心肺功能评定、表面肌电检查、肢体形态评定、平衡评定、关节活动度评定、残端评定、肌力评定、步态分析、作业需求评定、日常生活活动评定和辅助器具使用评价等。
   2. 精神心理评估
   对事故和截肢可能引起工伤职工创伤后应激障碍、适应障碍、人格障碍、睡眠障碍、情绪问题、心理压力和脑心理活动状态、幻肢痛进行评估,可使用躯体意象评估和截肢者专用生活质量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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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4-25)
·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2-5-3)
·工伤认定办法 / 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2010-12-31)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0-12-31)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 国务院(2010-12-20)
·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0-3-1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4-22)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201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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