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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2)
  (二)突出工作重点。试点城市应将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率高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岗位、重点人员优先作为宣传、培训对象,注重宣传、培训实效。
  (三)规范工作程序。试点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按规定,组织落实项目的确定、方案编制、政府采购、实施、验收、评估等工作,进一步细化各环节工作流程,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严格费用支付。对确定实施的工伤预防宣传、培训项目,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合同规定,先支付30%的费用。项目完成,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余款。具体程序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定支出。
  六、加强组织领导
  1.省(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相关办法,统筹规划,协调指导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
  2.试点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组织建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和相关政策,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与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各部门的特点和优势,共同推进工伤预防工作开展。
  3.建立部、省(区、市)、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联系报告制度。试点城市每年2月底前应将本年度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方案,以及上一年度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包括项目确定、具体执行及基金支出等)分别报送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部工伤保险司、社保中心。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部工伤保险司。
  4.省(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确定的试点城市名单在2013年8月底前报部工伤保险司。部里将适时对各地试点情况进行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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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4-2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4-22)
·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2-5-3)
·工伤认定办法 / 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2010-12-31)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0-12-31)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 国务院(2010-12-20)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国家...(2007-2-27)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2014-2-20)
·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7-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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