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6号)
《关于修改〈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4月3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3年4月12日
关于修改《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四条第二款后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三款、第四款:“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二、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修改为“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三、将第三十四条中的“省级邮政管理机构”修改为“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四、将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政行业安全信息,并定期通报相应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