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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3)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属财产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保险互助社以及专业性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专业性保险公司经营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违规经营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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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3-15)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3-15)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3-12)
·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1-2)
·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1-2)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0-23)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9-25)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9-25)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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