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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6)

  (一)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未经批准动用保证金;

  (二)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三)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

  第七十七条 保险经纪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业务活动的,或者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七十八条 保险经纪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未按规定制作、出示客户告知书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索取、收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其他财物的,或者利用执行保险经纪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保险经纪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保险经纪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保险经纪机构未按本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

  (二)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二)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未按期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四)未按规定交回许可证;

  (五)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六)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

  (七)未按规定使用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

  (八)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

  第八十六条 违反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至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八十七条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八十八条 保险经纪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从业人员,离职后被发现在原工作期间违反保险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发现保险经纪机构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需要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其他机关举报或者移送。

  违反本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向司法机关举报或者移送。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九十一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经纪机构适用本规定,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合伙制保险经纪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参照本规定,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要求提交的各种表格格式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中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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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4-27)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经纪公司促进保险创新作用的意见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2-25)
·关于实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基本服务标准》《保险经纪机构基本服务标准》《保险公估机构基本服务...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16)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6)
·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12-23)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9-25)
·关于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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