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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13)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此类账户资金无需办理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
2.资金结汇按照本指引2.6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原则办理。
3.境内划出按照本指引2.10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原则办理。
4.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需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
五、其他要求
银行应于业务办理后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
2.5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7.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开户
1.协议办理凭证。
2.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接收境外保证金控制信息表。
3.境内划入保证金账户开立时提交主体身份证明文件和开户需求证明材料。
二、入账
接收境外汇入、境内划入保证金的,收取证明需接收从该笔保证金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接收境外汇入土地竞标保证金、产权交易保证金的,应提交相关交易公告文件、参与竞标主体的申请或相关确认文件)。
三、划出
企业提交的交易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材料。
四、汇回境外
证明交易未成功需将保证金原路汇回境外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土地竞标保证金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未成交确认文件;产权交易保证金应提交产权交易所出具的未成交确认文件)。
办理原则 一、账户开立
1.银行应根据接收境外保证金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
2.此账户区分为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两类,不得混用。每个开户主体只能开立一个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可开立多个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3.账户应在开户主体注册地开立,不得异地开户。
4.账户收入范围:汇(划)入参与竞标等交易的境内直接投资项下保证类资金。
5.账户支出范围:原路汇回或用于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
二、账户关闭
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三、入账管理
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银行应审核保证金支付的真实交易背景,严禁虚构交易。
2.账户内资金仅作为交易保证用途,不得结汇,不得用于质押贷款。
3.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无论是否竞标成功均应划回原划入账户。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在竞标成功后,可作为境内投资的出资划入外汇资本金账户或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竞标未成功的,应原路汇回境外。
五、其他要求
银行应于业务办理后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
2.6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9.《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10.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
1.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2.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本项材料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复印件。
3.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及有结汇银行批注结汇金额、日期等字样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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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 / 商务部(2011-8-2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1-2-3)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商务部(2009-6-22)
·关于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举办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2006-4-11)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 商务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12-3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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