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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14)
4.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税费的,提交专用收据、缴款通知书和完税凭证(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复印件)。
5.银行应审核开户主体提交的该笔结汇对应的出资确认登记表。对于按规定需办理验资的企业,外汇局验资询证回函即为出资确认办理证明;对于无需办理验资的,企业直接提交外汇局打印的出资确认登记表(银行可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核对相关信息,无需外汇局盖章)。
6.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针对备用金的第2、3项文件。
7.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8.石油类对外合作项目的资本金账户结汇,可凭企业提交的结汇计划,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直接办理。
9.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二、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参照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收取材料。
三、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结汇参照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收取材料,其中第5项“本次结汇资金对应的出资确认登记表”为:外国投资者支付股权对价予股权出让方后,通知收款方将银行收款凭证复印件交予被收购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其至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方出资确认登记手续,完成后将取得的出资确认登记表复印件交由股权出让方。
四、境内再投资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收取“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的第1、2、3、5项文件及开户主体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境内个人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结汇
1.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表(外国投资者支付股权对价予股权出让方后,通知收款方将银行收款凭证复印件交予被收购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其至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方出资确认登记手续,完成后将取得的出资确认登记表复印件交由股权出让方。) 。
2.相关完税证明,无转股收益的可免予提交。3.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六、以中外合作开采海上或陆上油气田项目名义开立的账户内资金结汇缴纳弃置费
1.商务主管部门对合作开发油气田项目总体开发方案的批复。
2.已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合作项目的弃置费预备(或调整)方案》或《合作项目的弃置费实施方案》。
3.其他与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相关的证明材料。
办理原则 一、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
1.银行不得为在外汇局指定截止日后尚未参加或未通过外汇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未办理出资确认登记的资本金不得办理结汇、划转、付汇等业务。
2.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审批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用于证券投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等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汇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以及境内主体以资产变现账户内的外汇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须将外汇资金原币划转至被投资企业开立的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不得结汇支付。另有规定的除外。
4.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发放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借款。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应要求结汇企业提交原贷款合同(或委托贷款合同)、与贷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票、原贷款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对账单等贷款资金使用完毕的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5.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转存定期、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存款等业务时,应限于保本型产品,不得变相结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因上述原因划出尚未划回的,不得关户。
6.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的,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以及相应的非税缴款通知单等材料,严格审核相关合同、缴款通知单以及结汇支付财政专户之间的一致性。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7. 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8.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与人民币账户开立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须在当日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
9.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的,每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每月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
10.银行应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银行应认真履行资本金结汇资金用途的发票核查手续。除企业提交的加盖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外,银行同时需再次登录各地国税、地税网站予以核对并留存。审核的操作要求是: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国税局增值税网上进项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审核国税局网络查询结果清单;对于营业税发票,审核地税局网络查询结果清单。对于网上无法核查发票的,银行凭企业提交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办理结汇。银行若发现网上核查或税务机关认定发票存在真实性疑问的,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告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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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 / 商务部(2011-8-2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1-2-3)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商务部(2009-6-22)
·关于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举办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2006-4-11)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 商务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12-3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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