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21)
“其他非货币资本”指外方股东以实物、无形资产、股权以外的非货币资本出资;
“合并分立”指外方股东所投资企业因合并、分立产生股权变化的出资形式;
“资产并购”指外方股东以合法取得的境内资产进行出资;
“其他”指上述11项出资方式以外的出资形式;
45、“利润分配比例”指该外方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应该享有的利润分配比例;
46、“中方股东名称”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的“投资者名称”栏目中中方股东名称填写;
47、“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栏填写中方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
48、“所属地区”指境内机构的注册地区或境内个人的常住地区;
49、“清算所得金额”指公司外方股东在公司清算后获得的资产金额,请根据企业清算审计报告和清算小组决议填写;
50、“用于境内再投资”指外方股东清算所得用于在境内开展投资活动的金额;
51、“汇出境外金额”指外方股东清算所得需汇出境外的金额;
52、“转让注册资本金额”指股权出让方向受让方转让的注册资本金额;
53、“股权转让对价”指出让股权的价格;
54、“减少注册资本金额”指外方股东申请减少的注册资本金额;
55、“减资所得金额”指外方股东减少注册资本所得金额;
56、“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中的“提前清算”指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到期前提前清盘撤资的行为;
57、“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中的“到期清算”指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满后正常清算的行为;
58、“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中的“转内资”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向境内机构或个人出让所持全部股权,转让后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该业务附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中股权转让项下的外方转中方选项;
59、“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中的“吸收合并”指外商投资企业被另一境内公司吸收后主体消亡,不再存续;
60、“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中的“特殊清算”指外商投资企业因为破产、诉讼等特殊原因而进行清算;
61、“护照号码”指外方股东为境外个人的,需填写护照号码(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境外个人,可填写《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境外机构无需填写;
62、“出资方式变更”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变更其注册资本的出资形式,例如:将现汇出资变更为实物出资;
63、“注册币种变更”指外商投资企业因股份制改造等原因,申请注册币种变更业务时,表头上的“注册币种”一栏填写变更后的注册币种。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一、申请事项
□ 主体信息登记 □ 主体信息变更
二、主体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
主体类型 □境内个人 □境内机构
主体名称
主体代码(组织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护照号码/其他)
境内机构注册地/
境内个人常住地
上市情况 □未上市 □A股上市 □B股上市 □境外上市 □其他
特殊主体性质 □港澳台居民 □国有中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境外投资企业 □特殊目的公司
□投资性公司 □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企业 □境外银行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接收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基本情况(如境内主体的股东中有外商投资性公司,需填写此栏信息):
外商投资性公司代码 外商投资性公司名称
外商投资性公司出资币种 外商投资性公司出资金额
四、备注(如以上表格内容不能完整反映主体信息,可在此栏中填写):
五、承诺:请勾选
□本人/本机构所填写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本人/本机构保证所提交的各项表格、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本人/本机构将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机构接收境内再投资外汇信息登记及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境内主体信息登记业务的(本指引1.5~1.6项),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主体信息登记”指境内外主体在外汇局系统数据库中没有相关信息,但需要办理直接投资项下业务,应先办理主体信息登记;
3、“主体信息登记变更”指境内外主体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办理主体信息登记变更;
4、“主体类型”请根据主体情况勾选;
总共2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