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23)
11、出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汇入(含跨境人民币)、境内划转、前期费用结汇、人民币利润再投资、人民币非利润再投资、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其他非货币资本、合并分立、资产并购、其他。企业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情况,在出资形式栏中填写出资形式名称,并在下面一栏填写该出资形式对应的出资金额;
其中主要出资形式含义如下:
“境外汇入(含跨境人民币)”指该外方股东以境外汇入(包括从离岸账户、非居民账户汇入)的外汇或跨境人民币资金进行出资;
“境内划转”指外方股东以境内外汇或跨境人民币资金进行出资;
“前期费用结汇”指外方股东汇入的前期费用中已结汇的资金进行出资;
“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指外方股东以在境内合法所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或转增资)出资;
“非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指外方股东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出资或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出资;
“其他非货币资本”指外方股东以实物、无形资产、股权以外的非货币资本出资;
“合并分立”指外方股东所投资企业因合并、分立产生股权变化的出资形式;
“资产并购”指外方股东以合法取得的境内资产进行出资;
“其他”指上述11项出资方式以外的出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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